在农村地区,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对于农村修建的房屋,同样享有采光、通水权。那么,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侵犯采光权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更为严重的是给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影响。每个月的电费开销就有了增加(购买的楼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在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害。受害人可以认为是房地产公司建筑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电费增加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通则》规定:“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联合发布的GB50180-199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来确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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