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拘留可以说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不过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听到这种专用名词。其实就是对于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人的一种制约手段,但是被司法拘留以后也是可以解除的,不过有条件的制约。我们一起来看看解除司法拘留的条件:

一、司法拘留条件: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有下列6种: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对于上述6种行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排除措施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及司法拘留。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在1000元以下,拘留的天数应在15日以下。严重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8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5.《人民法院执行员职责》规定“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依法定或规定程序办事,履行法定手续和采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执行。”“执行员凭完备手续经批准,可以对妨碍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员不得无视事实和法律,不经审批滥用执行措施。”

三、解除条件:

已经拘留过的,连续重复拘留应该解除拘留。

未满16岁的拘留应该解除拘留。

综上所述,未满16周岁或者连续重复拘留的人,是不能被司法拘留的,如果被拘留了,应该解除拘留。一个案件只能拘留一次,一次15天,不能重复连续拘留。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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