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是建国初期为了满足公社成员的生产需要而划拨的土地,目前,自留地已经很少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承包地占大多数,那么,自留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今天,华律网小编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自留地的性质:
农村自留地制度是我国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形成的一个特殊土地经营制度,1955年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并规定“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这是目前所见中央有关自留地的首个法定文件,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但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没有关于农民“不可以买卖、转让、出租”的规定,这就表明,此时的自留地是农民私有的土地,农民具有完全的处置权。后来,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引起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急剧改变,各地在公社化期间普遍以各种理由把自留地全部收回。结果部分地区很快出现粮食、副食品等的供给危机,农村形势趋于紧张,有鉴于此,中央在1959年五六月间相继发出《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鸭鹅问题的指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三个重要文件,恢复自留地制度,鼓励农民发展家庭副业。但中央在肯定农民对自留地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同时,强调“自留地不能出卖、出租或私自转让”,明确了自留地的公有性质。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通称的“人民公社60条”),进一步明确了农村自留地的公有性质。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上述我国自留地制度的发展、自留地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属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长期使用的土地。
华律网小编提醒您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