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工作人员与该案件有相连的话,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回避制度,避免影响到案件的发展。有些该回避的人是审判长,我们都知道审判长的权利是比较大的,那么刑事诉讼中,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中,审判长的回避由谁决定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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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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