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理案件的时候都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或者涉及本案利益关系的人员都要回避案件的审理,这是为了保持案件的公平公正制定的一项制度。那么回避分为哪些种类?具体怎么理解?华律网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回避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综上所述,回避制度分为三种,分别是自行回避、指令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回避人员主动要求退出,申请回避是案件当时人要求回避人员回避,指令回避是法院等机关发出指令要求回避人员回避。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欢迎到华律网咨询。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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