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上是有回避的制度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可以申请,或是必须要强制回避,不能参与某个刑事诉讼中去。那么,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一、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回避”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华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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