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那么,终结执行裁定怎么撤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一、终结执行裁定的撤消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是可以撤销的。对于终结执行裁定能否撤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案件被法终结执行后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增加的财产,终结裁定不能因此而撤销,因为作出终结裁定时所基于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没有变化。这种情况,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执行法院不得再行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作出终结裁定前所进行的执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当时裁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并不成立,对此应由执行法院依法撤销终结执行的裁定,恢复执行程序。
二、关于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
(一)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
1.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根据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4)立案后,人民法院6个月内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3.根据2011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法院执行结案规定》)规定的八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别为:(一)执行完毕;(二)和解;(三)终结;(四)驳回申请;(五)不予执行;(六)委托执行;(七)销案;(八)其他。其中,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其他终结”。
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3)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4)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5)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7)经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8)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司法救助的。
“其他终结”是指执行实施机构裁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有如下几种情形:(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4)执行实施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的三种方式
1.以是否可以恢复执行为标准,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分为①“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②“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两种情形。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指金钱债权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因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
“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生效法律文书已无继续执行的可能,因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
2.其中,以“是否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为标准,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分为:A.“法院依申请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B.“法院依职权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法院依申请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中,因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而导致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
“法院依职权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
3.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分为“法院依申请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法院依职权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三种方式。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终结执行裁定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如果您对终结执行裁定的撤消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