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强制措施时,都会向犯罪嫌疑人或者现行法出示拘留证,并要求其签署。但很多人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拘留跟先行拘留是否一样?先行拘留时也必须出示拘留证吗?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讲解。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属违法行为。

拘留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刑事拘留法律规定: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3、《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及时讯问的目的在于:

一是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被拘留人可能形成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而给侦查活动带来困难;

二是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包括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拘留人所为;犯罪行为是被拘留人所为,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拘留条件而不需要拘留。对不需要拘留的,要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的期限内无法满足逮捕条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已经届满,如果释放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者有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可能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公安机关执行先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是否违法”相关知识,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网站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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