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牺牲的,属于因公殉职,国家应该给予赔偿。如果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属于因公死亡,那么,因公殉职与因工死亡有区别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因公死亡”可以理解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时间内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导致的死亡则不算。
相关知识:因工死亡与因公死亡区别:
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中毒导致死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工死亡与因公死亡有区别:
首先,是两种死亡者主体身份不同。因工死亡,死者只能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因公死亡,死者可以是任何公民。
其次,是两种死亡的原因既有差异,又可能有重合。差异:因公牺牲,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赴死献出生命,因工死亡,一般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中毒导致死亡。重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而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而死亡时,既可以认定为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后享受抚恤待遇,也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亡待遇。
“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范围相对较窄,必须是履行职务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