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卫生间或是阳台漏水的话,对楼下的住户会带来许多麻烦,也可能会给楼下的住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楼上漏水的原因不在楼下住户,出现的损失楼下住户肯定是会找人进行承担赔偿。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案例】

楼上邻居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难咎其责,故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女士向上海盛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的判决,而物业公司要求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获支持。张女士系该市盛源花园业主,约定物业管理费为0.77元/月/平方米,但张在女士缴纳了2004年12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后,以其相邻业主住房漏水损害了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为由未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女士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张女士自2005年1月起至2007年6月期间拖欠物业管理费,虽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1979.67元,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80.85元。

张女士辩称,自2004年11月起,被告的小卧室房顶开始漏水,一直持续至2006年的3-4月,房间终日弥漫霉气,可物业公司一直拖延不予修理。直至2006年4月,自己向有关部门投诉后物业才进行修理。另外,自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时被其他车辆撞坏,要求小区物业经理开具事故证明,也遭野蛮拒绝;小区外墙上的红外线摄像头长期损坏,致使小区安全无保障;外墙上有黑广告,墙体裂缝,地基严重下陷,小区杂草丛生,公共场所垃圾无人清除,但物业公司均不履行职责。现愿意支付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80%的物业管理费,同意支付2006年5月后全额物业管理费。

【法律详解】

楼上漏水造成楼下损失谁负责?如果不是楼下人为造成的渗漏水,都是楼上责任,楼上有责任维修到不再漏水到楼下及赔偿楼下相应的损失。经双方协调不合时,可以到到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由法院鉴定受损程度并予以判定;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

实际审判中,法官多认为房屋共用墙壁、地板及专有部分的管线,维修费用应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业主共同负担。但维修起因可归责于某业主时,费用应由该业主负担。比如,漏水是楼上洗手间装修中未处理好防水防漏措施造成的,显然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翻修费用,并赔偿楼下业主损失。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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