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那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哪些罪名是不告不理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自诉案件的特别之处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反诉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诉提起的时间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反诉的对象是本案的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同自诉人起诉的事实有关。反诉案件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销刑罚。

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这些都属于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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