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对于赃款,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予以追缴。如果是行为人主动上缴赃款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那么,如果非法所得还债,赃款是否应该被追缴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是善意取得的,不应该追缴。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

那么,对善意取得或恶意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债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的,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的,则不再追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保护善意取得(限于有偿取得),而对恶意取得不予保护。

赃款收益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经施行。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依次执行。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如果债权人是善意取得的,不应该追缴。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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