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新增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

小编梳理发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共有约十余处新的变化,对照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了整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11月25日前提出意见。

商品房交付条件更标准规范

【纠纷案例】去年年底,业主林先生按交房日期前往楼盘收房时却发现,小区内不仅绿化和内部道路还未建设完工,连屋内都没有供水供电。林先生担心房屋会有其他质量问题,要求进行验房。开发商却要求他签署收房文件并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后,才能验房。

【合同变化】记者对比新旧两版合同文本,发现其中诸多不同之处。旧版条款为25条,新版合同文本条款为26条。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高了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商品房交付时,不仅需要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住宅质量保障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还应当已经取得《房地产勘测报告书》。同时,房屋在交付时,需正式供水、供电、供气,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内绿化建设、车位车库、幼儿园、学校的交付使用时间。

另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新增“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

【纠纷案例】业主陈女士上午签完购房合同,下午接到家装公司、建材卖场的电话,询问陈女士是否有装修需求。不久之后,二手房中介的电话也成天骚扰陈女士,让她倍感烦恼。

【合同变化】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专门新增一项“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细化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纠纷案例】物业公司对临时停车位进行收费;或利用公共空间,悬挂广告牌,取得广告费用收入;物业公司利用物业服务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进行出租……广厦热线经常接到业主咨询,物业公司获取这些收益应归谁所有?这就关乎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属问题。

【合同变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约定。明确了业主对于建筑物公共部分的共有权利。明确通道、楼梯、大堂、避难层、设备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部位,归业主共有。

此外,根据新版合同规定,若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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