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说“说话要有根据,做事要有依据”。这句话对于我们平常的人来说或许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却是非常的重要的。没有根据、没有依据,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立案的,更不总说抓犯人了。所以有人刑事案件虽然有人去报了安但公安机关却无法立案,这让报案的人心急如焚。这样的事情虽然不多,但也确实存在。所以今天华律网小编就跟大家讲讲“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所讲的有关“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如上所述,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解决方案有两个: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所以如果你有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参照以上的办法,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或者进入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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