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总是有很多有关食品出事的报道,比如矿泉水检查出致癌物质,为保证水果好看又不腐烂而给水果打上致癌的药物、抹上蜡之类,等等事件。让大家对食品的质量问题很是怀疑。这些食品出了这样的问题不难让人想问食品监管人员到底有没有起到作用。所以在大家关心食品问题的同时,也很关心食品监管人员工作是否到位的问题,和一些有关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的法律问题。且很多人都对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到底属不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很是疑惑。所以今天华律网小编就跟大家谈谈“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吗?”
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属于食品安全犯罪吗?
食品安全法(2015)第142-145条是针对监管人员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所讲的有关“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属于食品犯罪吗?”的全部内容。如上述所讲,食品安全法中的第142-145条是针对监管人员的。食品监管人员失职后可以根据此法律来惩罚他(她)。所以如果你有发现有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的话,你可以就此法律控告他,当然小编建议你还是找专业的律师详细的咨询,或者进去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