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大家所知,从习大大上台以后就大力整治贪官腐败现象,当然成效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所谓贪官,即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接受别人贿赂而做一些有害人民的事情等等。这算是滥用职权,亦是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如今的社会总讲求敬业爱岗,大多数人也很反感一些滥用职权的人特别是一些国家官员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而徇私舞弊等等。所以大家总是很关注跟渎职罪有关的法律,所以今天华律网小编就跟大家讲讲“最高检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看了以上内容小编相信大家对此有了一些了解。现在这个和平的社会虽然没有什么大的暴乱事件发生,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自己职务便利而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人员却有很多。所以如果你遇到了类似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的事情,小编还是建议你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或者进入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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