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的时候是需要找人作担保的,有些在借款的时候找成年的儿子做担保借钱。借款后却消失了,这时候借贷公司肯定是会找担保人的儿子要求还款,但担保人可能刚出社会,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无法还款。那么父亲借款儿子做担保人无力偿还找谁?华律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答疑解惑,欢迎阅读!

父亲借款儿子做担保人无力偿还找谁

找借款者或担保者。

要是债务人跑了,但起诉后,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银行账号有钱,或者有其他的财产,法院可以执行借款人。关于担保人无力偿还,需要看担保人是个人,还是单位,如果是个人就很困难了,如果是单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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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借钱,儿子在借条上签字做担保人。还款日期到期后的一年里,债主多次向父子俩要债,父子俩仍然没还钱,债主只好将父子俩一起告上法庭。南岗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父亲偿还欠款及利息,儿子承担连带责任。

据法官介绍,2009年10月,张元向朋友赵勤借款8万元应急,张元答应2010年4月1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并多给赵勤3000元作为利息。随后,张元给赵勤出具了一张欠条,张元的儿子张志方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可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张元父子俩仍没还钱。为了追要欠款,赵勤多次找到父子俩,但父子俩都不肯还钱。要债要了一年仍没结果,赵勤无奈之下将父子二人告上法庭。法庭上,张元虽承认欠钱的事实,并同意偿还,却拒绝儿子承担担保责任。

据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具体担保方式的情况下,担保人身份在约定还款日的六个月后“作废”。本案中,赵勤起诉时虽已超过双方约定还款日一年,但赵勤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多次找过张志方,要求其还款,应视为赵勤在担保期限内主张过权利,因此,儿子张志方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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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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