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本质系一种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支持基于恶意诉讼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要求作为评断与认定的依据。那么恶意诉讼能否得到赔偿?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欢迎阅读了解,希望能帮助到您!。

若无损害,则无赔偿。

恶意诉讼之损害赔偿范围确定

首先,因恶意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受有实际损害为要件。至于哪些项目为实际损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确定成立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利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旨在认定某种损害是否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以决定是否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通说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指“无此事实,虽不必发生此结果,但有此事实,通常足生此结果”。具体到恶意诉讼,依一般社会经验和认识水平能够预见因,且实际亦发生,则责任范围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得以成立。

关于律师费在此得否请求赔偿,台湾司法实践认为“如可认为伸张权利或防御上所必要者,应属诉讼费用之一种,于必要限度内得令败诉人赔偿”;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则明文认可。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持审慎态度,由于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未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规定,故未予支持。

再次,损害赔偿数额应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

填补损害是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机能,然损害补偿数额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受害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例如,对于因参加诉讼而发生的交通费,原则上支持普通座票价为宜,如当事人在有可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商务座或一等座应属不合理支出。若实际确已受有损害,而其数额不能确切证明时,法院可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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