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在社会的交通情况不容客观,大多数人出行的时候都会选择公交车这种出行方式,近日两公交车斗气驾驶而导致乘客受伤的事件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案例,为您分析,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案例

近日,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引起广大市民强烈关注的“629路和652路公交车司机开车斗气相撞案”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16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T7790”的629路公交车拉载30余名乘客,沿津南区津沽公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庄镇路段中辛庄车站,进站上下乘客时,被告人李某驾驶牌号为“津AU7068”的652路公交车,拉载40余名乘客在其左前方违规超车,进站停车,阻碍被告人杨某所驾公交车出站,引起被告人杨某不满。之后,两名被告人分别驾车行驶至津沽公路与鑫盛路交口并排等候红灯时,被告人杨某打开车门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待绿灯亮起后,两名被告人驾车继续前行通过鑫盛路口,被告人杨某为报复泄愤,强行并道,故意阻碍被告人李某的车辆通行。被告人李某见状,故意加速前进,致使该652路公交车左侧与该629路公交车的右侧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所驾公交车右前后视镜、右侧多块玻璃等处破损,被告人李某所驾公交车前风挡玻璃、左前后视镜等处破损及车内多名乘客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鉴定,乘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两车损毁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杨某、李某所在单位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公交车司机斗气,导致多名乘客受伤”的相关资料,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见,作为一名公交车驾驶员应该本着安全驾驶服务群众的心态来开车,应该避免驾车斗气,避免乘客以及自身不必要的损失。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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