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游客都反映自己的旅行的时候,被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导游或是其他的人士强迫购物,影响到自己的权益了。但就“强迫购物”这件事来说,就是一个难以界定的事情,很多人都不知道强迫购物是指什么。那么如何定义强迫购物?

强迫购物是指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强迫购物”现象应当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等等。香港旅游发展局在华北及华东推广香港游时曾发出指引,呼吁内地游客切勿参加团费过低的旅行团。

问题是面对廉价的诱惑,总有贪图便宜的游客招架不住。

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强迫购物最高罚款30万

按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违法的旅行社还将面临行业内通报,记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条例第48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业内人士指出,这也要求游客在购物过程中最好能留好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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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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