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不能参加法院开庭审理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在当事人未能参加诉讼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吗?效力如何呢?

什么是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缺席审判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不能缺席审判的。

哪些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缺席审判后不服可以上诉吗?

可以就判决上诉。

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确系判决仅仅表明法院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但并不会影响该确系当事人在判决之后所享有的上诉权利。所以,尽管当事人未到庭,但若判决结果当事人不予认可,亦可就判决提起上诉。

缺席判决大多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二是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当事人未能按期准时参加庭审。

缺席判决的效力如何?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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