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外交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加深,涉外婚姻也就是所谓的跨国婚姻也越来越多。然而由于国内国外文化价值观等的不同,涉外离婚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来为您详细介绍。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来进行。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咨询或聘请华律网专业离婚律师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侵犯。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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