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社厅近日公布了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方案。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

据悉,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但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根据调整办法,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7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5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940元。

省人社厅强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各地在调整待遇时,要将我省今年养老金待遇调整和工伤待遇调整两个方案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方案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7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5元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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