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夫妻是在外国缔结婚姻的,属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离婚,也可以在中国进行离婚诉讼。进行诉讼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涉外离婚基层法院管辖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

我国基层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涉外离婚,基层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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