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案件中,肯定是会有涉及到不动产等财产分割问题,不动产也是夫妻间争夺的比较厉害的财产。在涉外离婚的时候,如要争夺不动产,需要按照像的法律。下面是华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涉外离婚不动产适用法律知识。
1.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之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扩大了不动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010年10月颁布次年4月1日生效的我国首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第五章第36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民法典草案》中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一致的规定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不动产所有权、共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和产权证书效力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民法典草案》则是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规定:“财产抵押的效力,适用抵押登记地法律(43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适用建筑物所在地法律(46条)。相邻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7条)。占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与动产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49条)。”
其中,财产抵押的效力适用抵押登记地法律,这条与其他几条适用的物之所在地法有所区别。
3.对中国立法现状的解读。从上述论述中可见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有以下一些特点:⑴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比较短,其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例不尽完善甚或较落后,是情有可原和国情所致。⑵我国对于涉外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范围逐渐扩大,从所有权到所有权及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再到《法适法》的不动产物权。⑶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粗略。我国《法适法》作为新法,一共52条,却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否适用所有涉外商事关系尚待斟酌),每一方面自然会显得粗略,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则只有36条简而概之,较之于《国际私法示范法》和《民法典草案》中涉及的共有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都没有规定。⑷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法适法》已经生效,对于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的模糊理解会影响该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在生活中遇到涉外离婚需要争夺不动产话,如对于具体的法律不太了解,可以咨询华律网上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