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在缓刑考验期限过程中犯罪分子表现良好,依法完成了缓刑任务,所以得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但警察在调查案件中发现该犯罪分子新的罪名,之前有漏罪的情况,那么缓刑考验期限满后发现漏罪能否撤销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满后发现漏罪能否撤销缓刑?一般不撤销缓刑。

案情

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5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期限为2011年5月28至2012年5月27日。

在2012年7月1日,公安局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曾于2010年盗窃现金4000元。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人杨某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分歧

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应当撤销其缓刑。如果所发现的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就对其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所发现的漏罪已超过追诉期,在撤销缓刑后,只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处理,即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而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并执行之。

如果“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属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仍然可以适用缓刑刑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从法理上讲原判刑罚已然消失,不复存在,何来可撤销的对象。

2、《刑法》第85条又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据此,可以确定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所漏罪行进行判决处罚。

笔者认为,在缓刑考验期限满后,发现漏罪的,依法不应当撤销缓刑,即便撤销了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时,还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既不属于累犯,也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而继续满足适用缓刑的宣告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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