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桃园乙方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公共已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华律网律师团特整理分享给各位网友。

莲房征告字〔2016〕2号

为了加快桃园一坊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桃园一坊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桃园一坊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起新园路,西至西开家属区,南起桃园东路,北至大庆路。(具体范围以征地成果表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六、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个月。

七、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八、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不服的,一定要在公告告知的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时限不以法律途径维权的,将面临被强拆的风险,而且也提高了维权难度。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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