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近日下发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

据介绍,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实现了与有关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

根据标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是指对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的技术性判定意见。

标准对上诉四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进食包括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大、小便包括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穿衣包括穿脱上身衣服,穿脱下身衣服等。

标准同时明确了智力残疾二级以上,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等30项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提升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刑罚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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