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时,是指行为人为了勒索财物或者以他人为人质,而绑架他人的犯罪,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还侵犯了身体健康权。那么,如果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怎么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如果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并罚。

第三人并非是被绑架人,因为行为人并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如若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其就属于被绑架人而非第三人。那么行为人致第三人死亡的行为就应当与绑架行为分开看,其致第三人死亡的行为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

既然是独立的行为,若该行为符合其他罪名的条件,则定其他罪名。在未触犯特定罪名的情况下,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侵害第三人的生命权,则其为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主观过失,侵害了第三人的生命权,则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侵害第三人的健康权,则其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绑架时致被绑架人死亡,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其第一款对绑架罪进行了简要描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那么说明绑架罪行为人主观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由于绑架行为实施人对第三人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并不能将致第三人死亡的情况归入绑架罪中,而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触犯独立的罪名。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故意杀人与绑架罪并罚。绑架时致被绑架人死亡,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没收财产。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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