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纳入犯罪。司法部近日公布《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细化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堵塞可能存在的疏漏,实现行政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将以下行为纳入终身禁考:

1、“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等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

2、明确应试人员具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3、“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

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5、以及“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违纪作弊行为的,

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是背信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决定明确规定,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档案,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不敢作弊、不想作弊的制度机制。

相关法条

[1]《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修正本》第九条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