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全面开展“二孩政策”,各地也在掀起了一股怀二胎的浪潮,但是如果您超生的话,也是要罚款的,那么青海超生罚款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华律小编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青海省现行法律,不符合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青海三胎罚款标准如下:
2016年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欠缴数额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4-5倍征收;
(二)农村(牧区)农(牧)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所在地的市、县(设区的市以市为单位)农村(牧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的,按3-4倍征收;高于人均纯收入的,按4-5倍征收。
多次违法生育子女的,以第一次征收标准为基础,每多生一胎加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其征收标准以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 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未满间隔年限的,一次性征收5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一次性征收500-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在城镇落户的农牧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社会抚养费依照农牧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一年的,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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