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费用具体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了公平起见,这个执行费用肯定有一定的标准供各地法院参考,那么这个执行费用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相关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法院采取的对策:
一是明确申请执行费应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法院应明确规定,部分执行到位后,只要执行款多于应缴执行费,应在执行的首笔到位款中优先扣除全案的申请执行费,防止出现执行到位但未能收取到执行费的现象;对执行中因利息计算等原因,实际执行标的超出申请执行标的的,应按实际执行标的由执行人员重新核算执行费并全额收取。
二是法院应对执行费收取进行动态管理。从案件立案时,应由立案庭明确执行费数额,执行人员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增加、减少收取执行费的情况,应有审批记录并逐一在卷宗中注明,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保证执行费收取的规范性。
三是执行费收取应借鉴诉讼费实行区别收取。对在法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之内,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对申请执行费用进行减收,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由于法院已花费一定财力物力,应对申请执行费进行强制执行。
四是应对拒缴执行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拒缴执行费的被执行人,法院应首先向其说明缴纳执行费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如其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应对执行费进行强制执行,确有困难不能履行的可以由执行人员出具报告并经严格审批后对执行费进行减免。
综上所述,法院应该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实际情况小幅度调整。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法院在收取执行费时有什么标准”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