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互联网侵权屡禁不止,又由于网络信息流传速度快、信息转载频繁、浏览量大、阅读者普遍等特性,难以查找信息源。因此,海量的信息,当被侵权人把运营商告到法院后,运营商总以“不知道”侵权内容为由,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拒绝承担责任。那么,怎样才算知道?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以下7种情况属于判断是否“知道”标准:

1、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3、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4、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5、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在网络侵权责任中,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知道侵权内容”相关知识,只要满足上述《规定》指出的要求,不管运营商怎么狡辩,都必须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你遇到的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在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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