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从何时算起?针对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而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那么针对这一问题究竟该怎么办?在这里华律小编将收集的资料整理成下文,仅供有此类疑惑的朋友参考。

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从何时算起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起算时间

就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刑法也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

但是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计算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又存在被判处缓刑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所以应当比照假释的有关规定,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且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在撤销缓刑的同时,视新判刑情况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在将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将已经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予以扣除。

因为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这就是说,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刑,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当然不存在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刑的说法。所以只有在缓刑执行期间同时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不至于引起刑法条文间的矛盾。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有选举权和选举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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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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