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贩毒罪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对于有此种罪行的人也是有相当严重的处罚的。这不仅对犯罪人员本身有着伤害,也不利于国家的发展。那么吸毒的治安处罚是怎么样的呢?贩毒罪的量刑又是怎么样的呢?容留他人吸毒呢?下面用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既宣传禁毒工作,呵护平安,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让老百姓享有更多的安全感。近日,针对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且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毒,格尔木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三千元,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予以没收。

2014年11月21日10时许,警方在格尔木某单位家属院住所内抓获吸毒人员袁某(已判刑)及其他吸毒人员,并从袁某房间内查获从被告人李某手中购买的淡黄色可疑物一小包。经省公安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在该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0.3708克。当日,被告人李某落网。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袁某、薛某、张某甲、张某乙、包某、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时,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的出租房住所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没有提出上诉。

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的处罚规定:

一、吸毒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他人提供毒品,一般是指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如果行为人通过交易向他人提供毒品,无论是附条件的等价交换行为还是出售行为,均构成贩毒罪。

(一)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向他人(3人以下)提供少量毒品的;

2、初次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

减轻处罚的裁量:本条所列行为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又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不予处罚。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责令其进行社区戒毒或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适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1、吸毒适用治安处罚的情形:初次吸食、注射新型毒品的;

2、吸毒适用治安处罚并决定社区戒毒的情形:

①吸毒人员初次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的;

②吸毒人员之前因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被查处的,再次查获时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的;

③吸毒人员之前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被查处的,再次查获时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的。

(三)吸毒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①吸毒人员之前因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被查处的,再次查获时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的;

②吸毒人员之前吸食、注射冰毒、摇头丸、K粉、麻谷等新型毒品被查处的,再次查获时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的;

③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④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⑤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⑥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⑦公安机关认为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如吸毒人员注射海洛因等情形。

二、贩毒罪的处罚量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容留他人吸毒的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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