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享有起诉权,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该怎么适用法律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及原审被告某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的案件。本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经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确定。

[法律解读]

当事人能否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针对原告告错对象的情况,本人认为法院不能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就被告而言,只要明确,该项条件就具备。本案原告彭某起诉的两个被告均是明确的,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通过审查,原告符合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起诉权的条件,接下来便是通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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