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收养小孩是不正规的,因此在之前的很多收养行为会构成事实收养,在之后可以进行事实收养公证,那么事实收养公证如何办理?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对于1992年3月31日原《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原《收养法实施后,至1999年3月31日新《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但可以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收养人(抚养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或事实抚养公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配偶的死亡证明、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等;
3、《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4、《收养人(抚养人)子女情况证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以证明收养人或抚养人没有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有人事档案的,也应当提交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以证明收养人或抚养人不涉嫌拐卖儿童)
6、二名以上证人对收养事实(抚养事实)的书面证明及证人的身份证明(公证机构向证人制作核实笔录);
7、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
8、收养人(抚养人)提供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的能力证明(如身体状况、经济来源等证明)和承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被抚养人)义务的保证书;
9、能够证明收养人(抚养人)与被收养人(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证据(如被收养人的上学登记表等);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
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