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用人单位是可以雇佣劳动者的,如果职工发生伤害,需要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自然人招用职工,受伤应该由谁负责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李某承包了球罐安装焊接工程,张某跟随李某从事焊接工作。2012年5月2日16时,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受伤。事发后,张某要求承接球罐安装焊接业务的某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但该公司以张某并非其招用的人员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

仲裁委查明,李某承包的工程本来属于该公司承包的,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球罐安装焊接,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公司将属于自身经营范围的球罐组对焊接安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而从张某持有焊接合同以及提供的两名证人的当庭供述来看,可以认定李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招用了张某,由此,仲裁委依法认定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乐东)

华律网知识拓展: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