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技术是可以转让的,这其中就涉及到了专利非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那么如果的非专利非技术转让交税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非专利技术转让的涉税减免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市场的竞争也就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为鼓励科技发展,国家给予非技术转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的减免

非技术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根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非技术转让服务”进行了解释:“非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别,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将转让技术纳入“营改增”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为维系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非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非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非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非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非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非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非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非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非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非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非技术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所得而是纳税调整后的所得。

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非技术转让所得=非技术转让收入-非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同时应单独核算非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这里提到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账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的。

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先按税法规定将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按项目分解确认归属于相关优惠项目且经过纳税调整后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计算出非技术转让所得。

非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非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对不属于与非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非技术转让收入;

非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非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非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非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是非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必须是属于列举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非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非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同时,非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技术转让的范围。

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那些认为只要企业提供了科技部门的技术认定证明就可以享受优惠的认识是片面的。

四是非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供科技部门的认定证明。

企业备案享受非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证明。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通常分为四类,分别是非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

其中非技术转让合同又分为专利非技术转让合同和非专利非技术转让合同(专有非技术转让合同)。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企业享受非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合同的认定部分已经提到省级以上的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的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将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定。

企业发生的非技术转让可以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但并非所有非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非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是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享受减免税。

企业发生非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非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非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非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非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个人拥有的非技术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对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个人非技术转让所得没有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只有对技术人员的工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技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科技人员指上述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奖励单位或获奖人须提供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代理人追回代理费,如此一来,三方的利益都有保证。而且转让者与购买方也会精诚合作共同完成非专利技术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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