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涉及到以房抵债的时候恐怕就是在工程施工的时候,如果开发商没钱给付工程款就可能会选择以房以债务,这时候用以房抵债的方式给钱怎么进行过户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以房抵债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起去房管局带上房屋的资料和借条去办理以房抵债过户。
房屋过户,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予等情况发生时,原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所有权人名下,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办理的登记。房屋过户的办理机关是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房屋买卖,那么房屋过户的当事人就是买方与卖方。
房屋属于不动产,从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示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取得房屋后,房屋取得人要想获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上的确认,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样才能真正获得法律上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并得到法律上充分的保护。
以房抵债方式实质是一种房屋买卖的特殊形式,即债权人一方以享有的债权作为房屋买卖的对价,通过债务人转让房屋给债权人以抵消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本质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如这种以房抵债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即为合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刘海因欠王博借款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达成用刘海房屋抵顶所欠王博债务的协议,协议签订过程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分析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居住在城郊结合部的王某为建房将自家原有住宅房折除后,进行建新。在办理了各项建房审批手续后,因无足够的资金而向朋友张某借款,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张某借给王某30万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为2年,如王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所建房屋张某占2层。该房屋共6层,于2010年10月建成,实际造价为120万元,两年后,因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要求王某履行协议,但遭到王某拒绝。张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按协议履行,即给付2层房屋的义务。
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以房抵债约定的性质和效力。在认定该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形成留质契约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留质契约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并非留质关系,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协议有效,应当判决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一、从借款内容来看,公民借款建房是公民之间互助建房的主要形式,根据我国《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对城镇居民或职工互助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互助自建方式,国家是允许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并非留质契约。所谓留质契约,是指担保人和担保设定权人事先约定,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担保权人未受清偿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担保权人所有。本案中,王某和朋友张某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并未将建造的房屋全部抵押给张某,也谈不上事先移转抵押物所有权的问题,故以房抵债协议并非留质契约。
三、协议约定,如王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所建房屋由张某占2层,该约定对双方来讲并非显失公平。因为王某建造该房屋实际投入资金为120万元,借款二年后如不能偿还本息时,张某获得2层房屋的所有权,并未使王某蒙受经济损失。如果王某不向张某借款就无力将房屋建起来,更何况王某将房屋建成后,本可立即筹款还款或者卖掉部分房屋清偿对张某的债务,从而使自己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协议对王某是十分有利的,并非显失公平。
四、该以房抵债协议虽有合资建房的特征,但双方主要还是借款关系,所以本质上不同于合资建房关系,也不是共建协议,无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当然,当事人之间以房抵债协议,只有在债务人实际交付房屋,始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据此约定直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