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自己没有权限而代理他人的行为的,是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善意第三人享有撤销权。那么,无权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有哪些表现形式

1、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的当事人在没有相关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现象。综上可知,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有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以及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这三种。

何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