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供电人提供电力之后,用电人需要按照电表上的数据缴纳费用。电表是供电人提供的,但是有的人为省电费私自改装电表如何处置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几年前,高某与邻居们在路边聊天,恰好聊到了水电煤“节能改造”的话题。“当时就想着,家里电器多,平时挺耗电的,尤其到了夏天,空调停不了,所以一听到可以改装电表时,就上心了。”高某告诉记者,上心的他回家后潜心研究,终于酝酿出了改装方案,从而实现少缴或不缴电费的目的。由于高某夫妇平时生活很节俭,电表改装后也没人怀疑,高某暗自庆幸省了不少钱。

[法律解读]

高某属于偷电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般人认为,盗窃有形财产才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无形的、一次性消耗的电力算不上盗窃,实际上,依照法律“偷电”也可构成盗窃罪。也许偷一次电不犯罪,也许偷一点电不犯罪,但多次偷电,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盗窃罪,付出的将是自由的代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据此,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罗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能源。传统观点认为,作为盗窃罪侵害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有形的物,即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具有某种固体形态的物。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能源,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被广泛使用。同时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无形能源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当前打击各类盗窃犯罪的实际需要。因为无形能源具备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三个特征:其一,具有经济价值。无形能源虽然是一种无形物,但它也是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或生产出来的物质。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提供能源的一种普遍使用的商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二,具有可支配性。电力、天然气等无形能源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其三,属于动产。无形能源可以利用设备和容器进行传输和转移,因此,也就可以被犯罪分子窃取和占有。以电力为例,在外国刑法典中,对窃电行为的处罚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增设关于窃电罪的规定;二是进行扩大解释,把“电”规定在财物的范围之内,视窃电行为为盗窃财物。在我国,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电力显然应当包括在财物之内。

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启封供电企业加封的表计封印;(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5)包灯用电户,私自增加用电容量;(6)致使供电企业计费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其他行为。该通告还规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通过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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