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对行政行为,也可以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约定行政权利义务。那么,行政合同优益权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将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较行政相对人优先的权利,依法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制裁权。

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先行处置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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