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继承问题是怎样的?是从此合伙企业与他再无关系还是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仔细讲解继承合伙企业入伙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请耐心阅读下文。

继承合伙企业入伙法律规定

对于合伙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自动取得合伙人身份的问题,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普通合伙人

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是法定退伙的情形。

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入伙,应当依据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其办理退伙结算,退还的货币或者实物由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或者由该合伙人的权利承受人承受。

如果继承人申请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处理,或者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情形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有限合伙人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后,有限合伙人即使将其出资全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和正常运营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存在和运营的基础,也是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基础,有限合伙人的退伙结算,将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对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不利的。

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问题,不太适应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的问题,法律应当规定更适应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特点的处理办法。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如果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为一人,则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就是死亡合伙人死亡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为数人,则这些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之和为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每个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的具体财产份额则要根据其继承或者权利承受时的比例计算。

相关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2]《合伙企业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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