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要打官司一般首先是起诉到初级人民法院,如果觉得一审的结果不满意就有权利像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那么中级法院可以判死刑吗?人民法院职责有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死刑的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有判死刑后要想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