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对于自己在小区的专有面积,业主是享有所有权的,对于公共部分,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享有。有不少小区打着卖“车位“的广告,其实是卖的车位使用权。那么,车位只有使用权能卖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位只有使用权可以卖:卖的是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车位属于无产权的公共面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无产权的公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共有部分,只有业主才有权处分。但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阳光车位进行管理,对外进行出租使用收益,租金收益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等费用之后,剩余租金收益可归入小区维修基金。
最高出租年限为20年
“公摊面积车位”的出租需要注意一个期限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最高期限是20年,所以“公摊面积车位”的出租期限应当不超过20年,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效。
车位优先本小区业主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以上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原则,但并不限制对小区业主之外的人进行出售。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前提下,如果有剩余车位,开发商是可以自行选择租售方式和对象的。
三招“辨”停车位产权
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第一种情形:
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形: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