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的食品有问题可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那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消费者权益受损第三方平台连带担责

《办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其中提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办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加强了监管,有了问题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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