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案件能强制进行调解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能强制进行调解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能强制进行调解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而不是强制进行调解。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我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审判实践,总结出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9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根据当时的情况,为避免将调解为主误解为审判为辅,产生副作用,将“调解为主”修改为“应当着重进行调解”。从实践情况看,一方面,着重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有的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把着重进行调解当作诉讼的必经程序,片面追究调解结案率,甚至出现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为了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调解经验,克服存在的不足之处,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应当着重进行调解”修改为“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所谓自愿,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更不能“以判压调”。自愿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开始时就自愿调解;二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开始时或者进行中本不愿进行调解,经过审判人员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使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互相谅解,经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它不同于勉强或者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审判人员对有可能调解的案件,应当积极作好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所谓合法,即调解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的程序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比如调解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制作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双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只有自愿、合法,才能保证调解的质量,真正做到宁事息讼,不伤和气,增进团结。强迫、违法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甚至容易激化矛盾或者增加新的矛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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