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业主在买下房屋后,由于出国、单位调动等各种原因没有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当物业公司要求其缴纳物业管理费时,有的业主以没有实际入住为由拒绝缴纳。那么,业主可以没有实际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装修未住业主拒缴物业费合理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需要交物业费。住不住都需要交。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四,空置房物业费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在各个地区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西安长期空置的房屋,只交70%的物业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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