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电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电力属于公共服务,用电人应该缴纳电费。那么,电工为农户垫付电费农民不还怎么办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河南一农户用电长期不缴电费,农电工为避免农户拖欠电费被停电,为其数次支付电费共计3.4万元,事后电工讨要电费,农户拒绝偿还。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电工为农户支付电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判决被告陈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垫付款3.4万元。

[法律解读]

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为陈锋提供了电力产品,陈锋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电力产品,其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陈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本案中,张强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陈锋垫付其所欠供电公司的电费,但基于陈锋的利益(为避免陈锋因欠电费停电或产生滞纳金)向供电公司支付了陈锋所欠的电费,客观上对陈锋的事务进行了管理,避免了陈锋损失的扩大,也不违反陈锋应缴电费的本意。张强向供电公司支付陈锋所欠电费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陈锋应当返还张强为其垫付的电费,故依法判决陈锋支付张强垫付电费3.4万元。

张强向供电公司支付陈某所欠电费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构成要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无因,就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或契约上的原因。如果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他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二是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不是为自已谋利益。三是,客观上管理人进行了管理行为或提供了服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务而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失,受益人应当补偿管理人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张强并无法定,也无约定的义务为被告陈锋垫付陈某所欠供电公司的电费,但基于陈锋的利益(为避免陈某因欠电费停电或产生滞纳金)向供电公司支付了陈锋所欠的电费,客观上对陈锋的事务进行了管理,避免了陈锋损失的扩大,也不违反陈锋应交电费的本意。张强作为“管理者”因管理他人事务产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陈锋应予偿付。

电工为农户垫付电费农民不还的,可以向其催要,如果明确不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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